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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人 内容
tx1254


注册时间: 2009-07-28 09:21:10
文章: 14
离线

我是09届临床本科毕业生,7月份和一家医院签订了就业协议,现在医院以本人有狐臭而不予录用。请问这样的理由是否合理?如果不合理,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Admin


注册时间: 2009-05-21 16:42:25
文章: 31
离线

不合理,但单位有权解除协议,三方协议期间是双方互相选择期,这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。没有相关法律保护。
1、建议动手术消除狐臭,毕竟不好的方面大家都不喜欢。
2、和单位协商解决问题,如无法解决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如果不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参考就业促进法。
法律诉讼时,以就业歧视为由,这样是单位取证没有没歧视你,而不是你举证单位怎样歧视你,对你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,
对簿公堂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,建议协商解决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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